據(jù)《工人日報》報道,8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二)》,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,統(tǒng)一法律適用標準,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,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明確,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?shù)?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?br />
當天發(fā)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,朱某于2022年7月入職某保安公司,雙方約定公司不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,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(fā)放。朱某認為公司此舉剝奪其法定權利,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法院審理認為,雙方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,判決該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。這一案例的發(fā)布給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:社保權益絕非可“協(xié)商”的籌碼,也不是“可交易”的私人契約,侵犯勞 ……
